我市公布首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如果不判夏死刑,将导致公权第一线的人,特别是城管和公安、税务、拆迁人员心寒,今后发生群体事件会没有人出场护驾,严重挫伤执法第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和卖命精神。
在谈到如何看待人们对重庆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时,有关领导人回应说,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只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那些‘走板儿的评说长不了,更成不了气候。公民是这样,党员、公职人员在其相应的组织内,情形相应地也是如此。
依据常识,人们似乎可以确信,对重庆的事态发展做负面评论的人中,至少99.9%与重庆领导层没有私人恩怨,也不会对那块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抱有成见或仇恨。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任何机构行使的公共权力,其范围都是受限制的,包括执政党的重庆市委及其书记。不论怎么说,观念是存在的反映,对重庆的负面评论后面一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某种社会现象作为其被反映的对象。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严格地说,负面评论其实就是批评,而批评必然是七嘴八舌的,其中肯定不免有走板儿的情形,但一定也有实事求是、并不走板儿的内容。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一,重庆近几年在经济建设、改善本地民生和打黑维安方面,确实有些可圈可点的成就,值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其二,今日中国之社会各阶层对重庆唱红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或误解确实很多。但书记员并不愿意记录这一段内容。
下边的事就很有戏剧性了。她坐着这里,会给庭审人员带来无形的压力,势必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并使案件审理发生不公正的结果。大家知道,法院有一个申请回避程序。所以我申请这位女律师回避。
不同的是,有些国家的法律可以做到令行禁止,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是形同虚设。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她在本案出任代理人是违反规定的。
—— 作者注) 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作为这个案件的受委托人,出于职业道德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我可能永远也不会说出这些相关知名人士的名字。她提出这需要一些运转费用,并特别说明,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游戏规则,否则就显得当事人不懂事或不成熟。这个富豪属于中国改革开放后最早发达起来的地产大鳄,他曾在中国沿海城市做房地产生意几乎一夜暴富,后来带着巨款到美国投资并定居。
但面对法院院长妹妹介入其中,一审败诉的结果毫无悬念。审判长这时说:没关系,书记员不记录,最后你们还可以自己补上。其实,类似的规定和通知过去出台过多次,这次的规定只对法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做出任职回避的规定,其外延远未周全。我说,我真的不会打麻将。
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中国娱乐界的女演员的公关交际能力远比我们想象得给力。我举手请求发言:审判长,现在坐在我对面的这位律师,据我们了解,是贵法院院长的近亲属。
在这个妹妹的协调帮助下,我们把中院主审法官请了出来。大家谈得很投机很愉快,所以最后打麻的事情也免了。
经反复商议,她愿意出来帮忙,但附加了一个条件:她本人并不直接出面,但让她事务所的律师和我们配合,她只在幕后做工作。这段往事让我终生难忘、刻骨铭心,并发誓此生不再涉及类似的法律事务。合议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说,刚才原告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方的律师不是庭审人员也不是书记员,不在回避的人员名单上,现在当庭驳回此请求,法庭继续开庭。他说你们的事情我会认真去办,仔细看看案卷后再联系。(这是作者为《法制日报-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章,每周一篇,每周四出版,本文发表时略有删改。她的意图十分清晰:如果有办法请到这位中院妹妹出来办理此案,估计有扳回败局的希望。
他告诉我,他在中国一个省会城市和一个女演员发生了不动产纠纷,希望我到当地去帮他处理。也许是我们的幸运,这位中级法院的法官,刚从北京培训回来,看上去挺文质彬彬、神态还有些腼腆羞涩。
这是个说出名字可以掷地有声的明星。2011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我们找的这位中院妹妹也根本不是被告的对手。这个企业家个性豪爽、行事张扬,特别喜欢结交大量演艺界的明星。
我听到这个情况,深感此案可能背景复杂。比如,在目前各地各级法院一把手政治常常导致集体失语的氛围里,谁来管住法院院长的妹妹(或妹妹们)? 并不是说法官的近亲属当了律师就一定会导致法官本人贪赃枉法,只是在人类本性还远非完美的今天,除了建立严苛的回避制度,似乎没有什么更好的良策。这时候,主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进入合议庭合议程序。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知道,我的这种说法是明显违背法律常识的。
这一点,古今中外都没有例外。在法院开庭的前一天晚上,女律师打电话给我说:周先生,情况不妙,我已经查明,明天开庭时对方请的律师是这个法院院长的妹妹。
我当时在美国为一个从中国大陆移居美国的亿万富豪做投资法律顾问。总之,我们本以为是有理有据的。
但她临走前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我们即将去上诉的那家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也有一个妹妹,而且也是当律师的。她说,没有关系,可以找会打麻将的人来帮忙。
后来,省法院的人都郑重提醒我们的这个中院妹妹,劝她不要再插手管这个案件,因为这样一个小小的不动产纠纷案居然惊动了很多大人物。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的要回避,那么,法官的父母、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从事律师的,法官也当然应当回避。跟我合作的当地女律师告诉我,这个官司的一审她已经尽力了,下一步我们应该上诉。细心的读者也许不难发现,我以往写作的不少法律随笔或专栏的题材往往和自己亲身经历的往事有关。
我们的诉讼最后以败诉告终。但我不想这样鲁莽和搅局。
正常情况,我只能申请所有的法庭庭审人员(包括书记员)回避,而不能申请律师回避。我们最后真的通过熟人找到了那个中院妹妹。
但我之所以要将错就错,目的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把这件事表达出来,并要求书记员当场记录在案。这里,我就先给大家讲一个我亲历的一个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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